四川高能科迪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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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分级和设置

发表时间:2022-08-09 17:10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均应建设水厂化验室,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重复建设,本规范提出化验室应分级建设,水厂化验室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不同分为Ⅰ级化验室、Ⅱ级化验室、Ⅲ级化验室。水厂化验室的定级应综合考虑水厂规模、水质特征和检测资源的共享条件,化验室应配备与其等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城镇供水厂化验室检测项目要求。城镇供水厂化验室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原水、工艺水、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同时也要对净水材料、净水药剂等进行检测。

1、Ⅰ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全部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Ⅱ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常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表2规定的29个检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30个检测项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规定的42个检测项目;

3、Ⅲ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日检项目,包括《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中规定的日检9个检测项目。其中Ⅱ级化验室地表水30个检测项目的确定依据是考虑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表1、表242项的基础上不增加检测能力。另外各地水厂化验室可根据当地水质、工艺情况增加相应检测能力。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检测项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 、《城镇排水设施气体的检测方法》CJ/T307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污泥和气体等进行检测。

1、Ⅰ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水质检测选择29项检测项目,污泥检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气体监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

2、Ⅱ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水质检测选择21项检测项目,污泥检测选择2项检测项目,气体监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

3、Ⅲ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水质检测选择15项检测项目,污泥检测选择2项检测项目,气体监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

4、污水的检测。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中的要求以及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

1)Ⅲ级化验室的水质检测能力应能满足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基本控制项目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和工艺需要;

2)Ⅱ级化验室的水质检测能力除应达到Ⅲ级化验室外,还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选择控制项目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中的规定,增加对水体物理学指标、感官指标和化学指标造成影响的项目,如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氯化物和硫化物等;

3)Ⅰ级化验室的水质检测能力除应达到Ⅱ级化验室外,还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表3选择控制项目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中的要求增加检测项目。不同地区的化验室可根据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情况,适当增加污染指标的检测。检测难度较大或相对稳定的水质指标,可每周进行检测;一些化合物和重金属等水质指标,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进行月检和半年检

5、污泥的检测。各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2的要求以及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应每天进行检测。

6、气体的监测。各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根据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厂界废气排放的规定而设定。各级化验室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对厂界废气及作业场所的气体进行月检。

五、水厂化验室的定级

1、为满足有关水质标准规定的水厂日检项目的需要,保障水厂出水水质达标。水厂化验室的配置一般不应低于Ⅲ级标准。规模达到10万吨/日以上的应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2、地级市或规模达到30万吨/日以上的水厂化验室应按Ⅱ级标准配置,为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当地已有水质监测站或Ⅱ级或以上等级水厂化验室的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3、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规模达到50万吨/日以上的水厂化验室应按Ⅰ级标准配置,为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当地已有水质监测站或Ⅰ级水厂化验室的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4、水源水质、运行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结合分级增减项目,并相应调整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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